图书馆馆长办公会会议议事规则(修订)
(2023年5月9日经图书馆支委会研究通过)
第一条 馆长办公会是图书馆的决策机构,图书馆的重要工作须由馆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条 馆长办公会组成人员为馆长、副馆长等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馆内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议题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第三条 馆长办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四条 馆长办公会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须有半数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才能召开,讨论决定需要表决的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如遇重要或紧急事宜,可随时召开。会议由馆长召集和主持。会议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
第五条 领导班子成员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会议议题,议题由主持人在会前收集审定。议题一经审定,应指定工作人员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及早做好准备。
第六条 馆长办公会议题分为审议性和通报性两类,审议性议题需做出决议并记录在案,通报性议题由主持人在会议上进行通报。
第七条 馆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主要事项有: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学校党政工作计划和部署,结合图书馆的实际工作,研究制定落实方案和意见。
(二)研究制定图书馆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学期工作计划,分析总结学期、年度和阶段性的工作情况。
(三)讨论、决定文献资源建设、空间建设、软硬件设施设备建设、读者服务等重要事项;讨论、决定和修改图书馆内部管理制度、人事制度、奖惩制度、读者服务制度及重要改革措施等。
(四)研究、修改、审核、决定重要请示及报告的文稿和批示、指示的落实实施,审定上报的统计数据,审定各种评优事项及人选等。
(五)研究处理图书馆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安全、消防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维护图书馆的安定稳定。
(六)研究决定图书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事项。
(七)研究制定图书馆预算的分配方案,讨论决定大额经费的使用等。
(八)听取图书馆分工会、各业务部门及临时项目组的工作汇报,研究和解决有关事项。
(九)应由馆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问题。
第八条 会议的议题、讨论内容和决定事项,在按规定程序公布之前,与会人员应严守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九条 凡经馆长办公会研究做出的决定,必须认真落实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应无条件执行。不遵守、不执行馆长办公会的决定,不履行相应职责,给工作造成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馆长办公会要准确、全面地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应形成会议纪要,由馆长审定后及时存档备查。除按相关规定需要保密的以外,应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涉及图书馆重大决策、重要人事调整、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经馆长办公会研究后还应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列入党支部支委会会议议题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馆长办公会做出的决定、决议因新的形势变化或被上级组织撤销不再执行的,应当及时废止并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