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读者遗失物品管理办法

图书馆读者遗失物品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遗失物品及失物招领的管理,维护读者的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遗失物品是指图书馆工作人员或读者(以下简称拾获人)在图书馆内拾获他人(以下简称失主)遗留或遗失的物品、被工作人员收捡的阅览区占位物品及占用存包柜(架)物品。

第三条 馆内处理遗失物品及失物招领的窗口设在图书馆办公区三楼学生馆员值班室(310),值班人员负责遗失物品的登记、保管、招领等工作。值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具体时间另行规定。

第四条 凡在图书馆范围内拾获的物品,拾获人应立即送交图书馆办公区三楼学生馆员值班室(310)。值班人员将与物品拾获人仔细核对,对失物名称、数量、拾获时间、拾获人单位、联系电话等进行详细登记。

第五条 失物认领者,须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物品,并在登记册上签字确认。

第六条 从拾获日期开始计算10天后仍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品,作为无主物品,由本值班室上交图书馆,由图书馆进行处理。

第七条 失物招领负责人,负责将每学期上交的失物情况进行汇总、打印、留存。图书馆对拾金不昧的拾获人予以馆内通报表扬。